11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美雪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黃成滄間因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1 月7 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42,950 元(計算式:1,683×365×10=6,142,95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0,18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
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
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