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郭致良
被 告 昌冠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高銘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定於114年5月28日
下午4時宣判,茲因
兩造表示已有和解共識,本件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依首揭規定,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5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