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鍵業泰機械工程行
兼
被 告 蔡馥壕
蔡怡璇
許哲嘉
顧春紅
吳梨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許哲嘉、顧春紅、吳梨嬌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72,033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顧春紅、吳梨嬌應連帶給付原告3,010,263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顧春紅、吳梨嬌應連帶給付原告3,284,802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四、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顧春紅、吳梨嬌應連帶給付原告3,498,682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五、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顧春紅、吳梨嬌應連帶給付原告1,499,435元,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六、
訴訟費用由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許哲嘉、顧春紅、吳梨嬌連帶負擔百分之17,餘由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顧春紅、吳梨嬌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遲延利息請求分別為: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7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5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3至15頁)。嗣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第一項聲明之年利率為百分之5.83(本院卷第204頁),末於113年11月19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第二、三項之年利率為百分之3.25及百分之3.425(本院卷第209至211頁),核其變更利率部分,係屬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於109年11月3日邀同被告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許哲嘉、顧春紅、吳梨嬌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50萬元,借款
期間自109年11月13日起至114年11月13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年息1.955%計付,目前為3.675%(即1.72%+1.955%=3.675%),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本行基準利率加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貸款契約第7條),以本行逾期當時(即113年3月13日)基準利率2.83%
加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目前為5.83%(即2.83%+3%=5.83%),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如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就
本金及利息僅繳納至113年3月13日
,即未再依約清償,債信明顯貶落,業已喪失期間利益,原告依授信約定書第17條第(一)項之約定,主張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許哲嘉、顧春紅、吳梨嬌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即應與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㈡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於110年7月30日邀同被告蔡御煌、顧春紅、蔡馥壕、吳梨嬌、蔡怡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5日起至115年8月5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655%計付,目前為3.25%(即1.595%+1.655%=3.25%),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如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之本金、利息僅繳納至113年3月5日,即未再依約清償,債信明顯貶落,業已喪失期間利益,原告依授信約定書第17條第(一)項之約定,主張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尚積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蔡御煌、顧春紅、蔡馥壕、吳梨嬌、蔡怡璇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即應與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㈢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於112年3月21日邀同被告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顧春紅、吳梨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24日起至117年3月24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83%計付,目前為3.425%(即1.595%+1.83%=3.425%),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如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之本金、利息僅繳納至113年2月29日,即未再依約清償,債信明顯貶落,業已喪失期間利益,原告依授信約定書第17條第(一)項之約定,主張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尚積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顧春紅、吳梨嬌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即應與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㈣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於111年9月13日邀同被告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顧春紅、吳梨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5日止(已屆清償日),利率按本行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2.71%計付,目前為4.3%(即1.59%+2.71%=4.3%),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如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之本金、利息僅繳納至113年2月29日,即未再依約清償,債信明顯貶落,業已喪失期間利益,原告依授信約定書第17條第(一)項之約定,主張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尚積欠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顧春紅、吳梨嬌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即應與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㈤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於111年9月13日邀同被告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顧春紅、吳梨嬌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5日止(已屆清償日),利率按本行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785%計付,目前為3.375%(即1.59%+1.785%=3.375%),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如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之本金、利息僅繳納至113年2月29日,即未再依約清償,債信明顯貶落,業已喪失期間利益,原告依授信約定書第17條第(一)項之約定,主張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尚積欠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顧春紅、吳梨嬌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即應與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
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
要旨參照)。
㈡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電腦帳1張(本院卷第21至23頁)、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振興貸款契約影本3份(本院卷第39至63頁)、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1份(本院卷第65至77頁)、借據影本2份(本院卷第79至88頁)、授信約定書影本6份(本院卷第89至112頁)、經濟部工商查詢1份(本院卷第25頁)、
戶籍謄本6份(本院卷第27至37頁)、TBB放款利率利息資料表(本院卷第207頁)、TBB放款利率利息資料表(22郵匯局二年定期儲金利率、42基準利率-月調整)(本院卷第215至217頁)等件為證,
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
自認,原告主張
堪信為真實。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於
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民法第478條前段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而被告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許哲嘉、顧春紅、吳梨嬌為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前開附表編號1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被告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顧春紅、吳梨嬌為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前開附表編號2至5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
揆諸上開規定,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許哲嘉、顧春紅、吳梨嬌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請求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蔡御煌、蔡馥壕、蔡怡璇、顧春紅、吳梨嬌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至第5項所示之金額,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
| | | | |
| | | 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3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2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