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柳修綸
歐陽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劉威伸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為223,24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00元,另請求無權占用
期間即自113年6月24日起至起訴日止之
不當得利為285,165元(以每年1,406,555元為基礎計算),另請求懲罰性
違約金2,813,110元,以上合計181,695,075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695,0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