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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抗 告
人 吳世璿
抗告人
就其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第三人
異議
之訴,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9月13日命補繳
裁判
費裁定之
核定
訴訟標的
價額
部分提起抗告,查
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