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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寬庭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淑寬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陳淑仙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8,32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58,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