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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晟桂草本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蓁 
代  理  人  洪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36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徐好
彰化銀行斗南分行
113年1月31日
63,000元
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