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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尚柏噴砂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川 
代  理  人  李俊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43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建弘
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2月25日
72,975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