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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進財
訴訟代理人
林桂琴
上列
聲請人
聲請
除權判決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
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
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113年7月24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
期日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永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福栓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4月20日
128,195元
CC0000000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