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立達電機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1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如附表所示
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3年5月30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並於113年6月11日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自公告
迄今無人提出系爭
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明確外,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
支票,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10月9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