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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裕豐貨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嬌玲  
代  理  人  李文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72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金貨櫃企業社 方張金鳳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3年9月10日
544,000元
QN165317

002
大方貨櫃企業社 方至賢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3年7月10日
544,000元
NN6111783

003
大方貨櫃企業社 方至賢
彰化銀行北港分行
113年6月10日
544,000元
NN611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