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2號
原 告 廖秀祝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考,故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