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春立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雲
分公司間因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114年度港保險小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
聲請訴訟救助業經
駁回確定),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時
準用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