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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昌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興盛等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必備之程式,如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自屬聲請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今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為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