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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昌遠  
相  對  人  謝易錩即謝興盛

            徐萱芳即謝徐秀疋

            謝瑞霙即謝麗美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89年12月13日所為之89年度裁全字第186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之前債權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於民國91年加入復華金控成為復華商業銀行,於96年間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14年9月間將本件債權轉讓予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債務人以89年度裁全字第186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對無誤,並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亞太商業銀行個人存戶簡便融資借據、本院90年執字第8120號債權憑證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債務已清償,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而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