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錦增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紳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提出自調解成立
迄今之薪資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內頁需連續不中斷,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
本件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固提出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
惟就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義務
一節,則未見聲請人提出原領薪資帳戶之完整存摺內頁影本供本院
參酌,是無從證明相對人未依期履行調解內容。
爰依
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