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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小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黃煒超
兼 被 告 華瑾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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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