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庭宏
即 原 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德欣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1,000元。是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德欣先進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