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劉廷軒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0,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2,473元。是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37元(計算式:3,710元-2,473元=1,237元)。
二、原告應提出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三、應就請求總金額新台幣260,293元各細項⑴補平日上班天數及加班時數174,441元、⑵補病特喪假差額12,159元、⑶補勞退撥11,767元、⑷假日加班費9,523元等各項目之計算式、請求之依據(規定)以及所對應之各項證據為何?提出準備狀,應附
繕本一件,以及
對造答辯。
四、按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雲林縣政府勞資調解紀錄,僅是證明
兩造曾至雲林縣政府調解之事實,
尚非原告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已盡
舉證責任,附帶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