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易洲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
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定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宣判,
惟因本件訴訟資料內容較龐雜,為免
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
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