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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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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吳仁中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琦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未據繳裁判。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補字第17號裁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新臺幣1萬0,562元,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23日為寄存送達,並為原告本人於114年4月24日前往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領取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3頁、第73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裁判,有繳費資料明細、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本院卷第65頁、第67頁、第69頁),是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