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仁中
上列原告請求
被告琦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未據繳裁判
費。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補字第17號裁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萬0,562元,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23日為寄存送達,並為原告本人於114年4月24日前往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領取紀錄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63頁、第73頁)。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
費,有繳費資料明細、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本院卷第65頁、第67頁、第69頁),是
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