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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頡達土石採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 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聲請人應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二、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聲請人即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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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