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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選派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頡達土石採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聲請人應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聲請人即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