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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張睦鑫  
債  務  人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佾  

債  務  人  李金娟  

            曾家祐  

一、債務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曾煥佾、李金娟應向債權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曾煥佾、李金娟、曾家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曾煥佾、李金娟、曾家祐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6648元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李金娟、曾煥佾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6%
002
新臺幣66648元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李金娟、曾煥佾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6%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李金娟、曾煥佾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6%
004
新臺幣153321元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李金娟、曾煥佾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6%
005
新臺幣0000000元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李金娟、曾煥佾
自民國114年0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07605%
006
新臺幣0000000元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李金娟、曾煥佾
自民國114年0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07605%
007
新臺幣0000000元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李金娟、曾家祐、曾煥佾
自民國114年0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6%
008
新臺幣925000元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李金娟、曾家祐、曾煥佾
自民國114年0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6%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6648元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李金娟、曾煥佾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66648元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李金娟、曾煥佾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李金娟、曾煥佾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153321元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李金娟、曾煥佾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0000000元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李金娟、曾煥佾
自民國114年03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0000000元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李金娟、曾煥佾
自民國114年03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0000000元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李金娟、曾家祐、曾煥佾
自民國114年03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925000元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李金娟、曾家祐、曾煥佾
自民國114年03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