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廖士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26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884,538元,及自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51%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