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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友議  
債  務  人  黃竹靜  


            鄭美津  

            郭有傳地政士即黃丁國即黃永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許志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吳佳曉」。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郭友傳地政士」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有傳地政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
  聲請。
二、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