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0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債 務 人 林正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45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113年9月28日止,
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政策性專業專案貸款年率標準(目前指標利率1.72%)及加減碼年率標準(0.195%)〕,並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計息,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20%計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10%計付
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20%計付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