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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5,7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3號 
項目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及年利率
1
347,483元

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9.98%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週年利率0.998%計算。


自114年2月24日起至114年3月23日止,以4,586元按週年利率0.998%計算。


自114年3月24日起至114年4月23日止,以9,210元按週年利率0.998%計算。
自114年4月24日起至114年5月23日止,以13,873元按週年利率0.998%計算。
2.以現欠本金餘額347,483元,自114年5月24日起至114年8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998%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347,483元,自114年8月24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1.996%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
168,228元

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9.98%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998%計算。


自114年2月16日起至114年3月15日止,以1,781元按週年利率0.998%計算。


自114年3月16日起至114年4月15日止,以3,577元按週年利率0.998%計算。
自114年4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以5,388元按週年利率0.998%計算。
2.以現欠本金餘額168,228元,自114年5月16日起至114年8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998%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168,228元,自114年8月16日起至114年11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1.996%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