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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5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方麗娟  
債  務  人  王聖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4,697元,及其中①3,223元部分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81%計算之利息,自114年4月30日起至114年10月29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②71,474元部分自114年1月29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30日起至114年7月29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87,719元,及其中①14,780元部分自114年1月11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12日起至114年7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②272,939元部分自114年2月11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2月12日起至114年8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