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2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孝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1,44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5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92,488元,及自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