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01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
曾煥佾
債 務 人 曾家祐
李金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70,04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2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3,196,780元,及自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2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601,181元,及自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28,192元,及自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6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32,459元,及自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6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8,574,173元,及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