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智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94,25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9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