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8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日昇晶工程有限公司、沈思妤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日昇晶工程有限公司、沈思妤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日昇晶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屏東縣高樹鄉、相對人沈思妤設籍於屏東縣潮州鎮,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
戶役政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之轄區,
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