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8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首旗
債 務 人 陳美善即陳羿筑即陳雅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24,59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9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2,663,544元,及自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