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50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峻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3,13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4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136,091元,及自1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9,993元,及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1,200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