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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盧忠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4年7月11日、114年7月28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已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該補正通知分別已於114年7月15日、114年7月30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未補正,是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是應認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