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盧忠義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
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4年7月11日、114年7月28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已對相對人為
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該補正通知分別已於114年7月15日、114年7月30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聲請人
迄未補正,是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是應認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