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01號
聲  請  人  德欣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金震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4年7月14日、114年8月6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查明債務人金震豐營造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備查資料、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查無清算資料,則請具狀列名全體股東姓名及居所,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該通知分別已於114年7月17日、114年8月8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