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宣吉即林原在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宣吉即林原在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以清償林原在自民國113年5月8日至113年7月10日之應繳電費,查林原在業已於96年10月1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儲戶部分)附卷可資查稽,認林原在顯然無法於聲請人主張之期間負擔義務、行使權利,甚或用電,聲請人本件主張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