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947號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
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選任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該通知已於114年8月20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