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183號
異 議 人
上列
異議人因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
業於114年8月11日發生送達異議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人至114年9月11日始具狀
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