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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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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18號
債  權  人  吉升飼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如  


債  務  人  陳源裕  

            陳永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967,26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債務人明示或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部分,查無法律依據,是其請求債務人有連帶給付責任部分,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