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2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陳美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199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0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3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482,340元,及自10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計算之利息,暨按本金餘額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6,878元,及自100年3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內)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