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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人  
            陳長興即廖心慧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陳長興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心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41,11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1%計算之利息,自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長興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心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5,274元,及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長興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心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47,179元,及自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陳長興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心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77,668元,及自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陳長興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心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