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人
一、
債務人陳長興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廖心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41,11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長興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廖心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85,274元,及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長興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心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47,179元,及自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陳長興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心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77,668元,及自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陳長興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心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