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8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詩詠
債 務 人 許曉函
吳易哲
吳佩珊
吳珮慈
一、
債務人許曉函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66,86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7%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
按年息0.37%計算之
違約金,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4%計算之違約金。如對主債務人許曉函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易哲、吳佩珊、吳珮慈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許曉函應向
債權人給付25,610元,及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21日起至115年1月20日止,按年息0.37%計算之違約金,自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4%計算之違約金。如對主債務人許曉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易哲、吳佩珊、吳珮慈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許曉函應向債權人給付235,980元,及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21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按年息0.37%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4%計算之違約金。如對主債務人許曉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易哲、吳佩珊、吳珮慈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許曉函應向債權人給付466,050元,及自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12日起至114年9月11日止,按年息0.302%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04%計算之違約金。如對主債務人許曉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易哲負清償責任。
五、債務人許曉函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主債務人許曉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易哲、吳佩珊、吳珮慈負清償責任。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