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093號
異 議 人
上列
異議人因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14年10月6日發生送達
異議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異議人至114年11月19日始具狀
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