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34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書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1,49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114年7月9日止,
按年息6.21%計算之利息,自114年7月10日起至115年4月9日止,
按年息7.45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21%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100,000元,及自114年6月23日起至114年7月22日止,按年息8.18%計算之利息,自114年7月23日起至115年4月22日止,按年息9.8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18%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