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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張乙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乙郎住嘉義縣梅山鄉,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