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9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楊家榛即楊繡妃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5,419元,及其中50,088元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201,316元,及其中28,987元自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收300元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1,366元,及其中23,619元自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600元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