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00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弘力
債 務 人 林重甫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53,4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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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以各期累計應攤還之本金, 按前開利率10% | | |
| | | | 自114年8月26日起至114年11月25日止, 各期累計應攤還之本金合計60,187元 | | |
| | | | 自114年8月26日起至114年11月25日止, 各期累計應攤還之本金合計60,187元 | |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