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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0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張弘力  
債  務  人  林重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53,4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項目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期間
年利率
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以各期累計應攤還之本金,前開利率10%
逾期四至六個月部分,以全部本金按前開利率10%
逾期七至九個月部分,以全部本金按前開利率20%
1
1,276,720元
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12%
自114年8月26日起至114年11月25日止,
各期累計應攤還之本金合計60,187元
自114年11月26日起至115年2月25日止
自115年2月26日起至115年5月25日止
2
1,276,720元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12%
自114年8月26日起至114年11月25日止,
各期累計應攤還之本金合計60,187元
自114年11月26日起至115年2月25日止
自115年2月26日起至115年5月25日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