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魏有騰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魏有騰住南投縣南投市,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