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2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李盈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6,6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息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民國)

1
116,626元
自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2.6%
114年9月5日起至114年10月4日止
以本金2,774元年息1.26%計算。
114年10月5日起至114年11月4日止
以本金5,578元按年息1.26%計算。
114年11月5日起至114年12月4日止
以本金8,411元按年息1.26%計算。
114年12月5日起至115年3月4日止
以本金116,626元按年息1.26%計算。
115年3月5日起至115年6月4日止
以本金116,626元按年息2.52%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